領退休金注意 重複減除定額免稅金額恐遭罰

個人退休時領取的退職所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依扣繳單位所開立的扣繳憑單總額全數申報,若重複減除雇主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的定額免稅金額,將因漏報所得被補稅及罰鍰。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公告11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如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至於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比例分別計算可減除金額,而扣繳單位是以實際給付退職所得減除上開規定免稅額的餘額填報扣繳憑單,因此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以憑單所載所得總額全數申報退職所得,勿再減除上開免稅額。

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退休時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計15,000,000元,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將扣繳憑單填載給付總額6,525,000元(已減除上揭定額免稅金額),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列報退職所得為442,500元【〔6,525,000元-(188,000×30年)〕×1/2】,經該局查獲後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核定退職所得為6,525,000元,除補徵稅額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呼籲,個人如領有退職所得,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如有短漏報的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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