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股》大同市場派再出招 但公司派不為所動

【時報-台北電】大同經營權爭奪戰,陷入法律攻防戰。市場派欣同再度出招,向台北地方法院提供千萬元擔保金,提出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禁止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三月起召集董事會及決議今年股東會日期及全面改選董事及獨董,欣同擬推舉3位臨時管理人,決議今年股東會時程及全面改選董事及獨董相關事宜,取得改選主導權。

不過大同公司派不為所動,除委請律師具狀答辯外,今(31)日將依原定規劃召開董事會承認去年財報、討論今年股東會日期及改選相關事宜。

大同指出,大同上周五(27日)收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通知(民國109年3月23日發文),檢附欣同投資顧問民國109年3月12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狀,以新台幣1,000萬元或等值之台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提供擔保後,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9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案訴訟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等訴訟終結前,禁止林郭文艷召集自民國109年3月份起董事會。

其次,禁止林郭文艷及董事、獨立董事等8人作成召集「109年度股東常會(含將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列入該次常會議題)」之董事會決議。第三,是禁止大同公司依林郭文艷及董事、獨立董事等8人作成召集「109年度股東常會(含將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列入該次常會議題)」之董事會決議召集109年度股東常會。並請台北地方法院選任3位人士暫任大同公司臨時管理人,代行大同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職務,由3位臨時管理人召開相對人大同公司109年度3月份起董事會,作成召集109年度股東常會(含將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列入該次常會議題)之董事會決議。即刻依法定程序召集大同公司109年度股東常會,俾改選下屆董事及獨立董事。聲請費用由相對人(大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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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指出,大同是上市公司,欣同以新台幣1,000萬元擔保金,要求公司董事會停擺,並不合理。大同將委請律師具狀答辯,保護大同與所有股東權益。

大同表示,欣同去年11月22日向高院遞狀,因管轄錯誤裁定移送台北地院受理,因未釋明聲請之必要性,與規定之要件不符,已經台北地院於109年2月27日以109年度全字第66號裁定駁回聲請。本次重提聲請,所述事由相同,仍不具急迫性與必要性。

大同強調,欣同與其他股東去年八月支持聯署羅得投資(股)等公司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藉以彰顯其股東權,應靜待主管機關裁示。該件申請案之連署股東資料已由羅得提交經濟部在卷可查。(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沈美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