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董監事掏空後跳槽 擬修法十年內都可解任

防董監事掏空後跳槽,金管會擬修投資人保護法,十年內都可解任!金管會今(9)公布擬修法,擴大投資人保護中心代投資人求償起訴範圍,從過去只有炒股、內線跟詐欺三項,增加新的四項,包括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四項不法行為,同時可跨公司、跨任期解職董監事,預告30天收集外界意見,完成程序後送政院,最快9月送立法院會期三讀。

投保中心代投資人發起團體訴訟最具指標的兩大案件,以康友-KY財報不實案及杜康-DR財業務文件不實最受矚目,康友-KY 2020年爆發掏空案後,前董座黃文烈捲款潛逃,投資人受傷慘重,投保中心向公司求償53.4億元。雖然勝訴,但是商業法院判決指出,黃文烈非投保中心起訴時的現任董監事,因不符法律要件而遭到駁回。也就是說,若黃文烈返台,仍能擔任上市櫃公司的董監事。

金管會表示,近三年來投保中心起訴求償案件件數中,依投保中心統計資料,民國108年迄今解任訴訟案件以財報不實(證交法第20條)居多,合計15件。

金管會表示,為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規範,並強化經營者之誠信,促進公司治理之落實,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獨立事由,擬修法增加包括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從事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這四項。(非常規交易指的是指掏空公司如高買至價的利益輸送或不合營業常規。)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過去投資人保護中心可代為求償的事由,只有董監事涉及操縱股價、內線交易及期貨詐欺等這三項,但包括財報不實等四項不法行為,過去只能用「重大損害公司或違反法令章程」來移送,法令訴訟上有一點爭議。加上跨公司解任有困難,例如甲董事在a公司涉財報不實,跑到b公司去任職,就解任不到該董事監察人。修法通過後,就可以跨公司、跨任期來求償或解任該董監事。即便有責的負責人已換公司,十年內投保中心亦可提訟要求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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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金管會此次研擬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預告30天後完成程序送行政院討論後,再送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才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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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葉憶如:22年財經主流媒體資歷,從2000年Web1.0泡沫化到Meta元宇宙Web3.0,見證台灣大小企業集團興衰史,歷經國際5次金融危機。認為金融即生活,無所不在,再難的理財知識要淺白的說。無論老小都該理財,你不理財,財不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