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鍘!首例行員挪用民眾催收還款288萬元 元大銀遭重罰400萬元

(晚間5時23分新增元大銀公司回應)

元大銀晚間回覆「前行員挪用款項已全數追回,客戶權益未受影響。」

首例!元大金(2885)旗下元大銀行行員挪用客戶「呆帳催收款」,銀行自行清查長達2年8個月期間,該行員共挪用288萬元,受影響客戶計46戶,今(14)遭金管會重罰400萬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證實此為行員挪用「呆帳催收款」首例,他並表示,該行員是因為沈迷線上賭博,進而鋌而走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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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鍘!首例行員挪用「催收款」288萬元 元大銀遭重罰400萬元。圖/元大銀行提供
開鍘!首例行員挪用「催收款」288萬元 元大銀遭重罰400萬元。圖/元大銀行提供

元大銀自行清查發現債權管理部前行員挪用催收呆帳戶款項,案關所涉缺失顯示該行辦理呆帳案件之催收,就行員行為監控及管理、客戶權益保障等事項,有內控疏失,金管會依銀行法罰400萬元,銀行也已報案,該行員也已全數還清挪用款項。

童政彰說,會發現此案,是因為客戶打電話來說款項要晚點還,因主辦行員不在座位上,旁邊同事協助,問他半年沒還款,但客戶說每月都有還款,例如每月都還款20萬元,但行員只報2元,其他報呆帳,因為若客戶一次還錢多時銀行會給予優惠,但行員卻自己藉大舉清償往上報時,藉此「套利差額」自己賺走了,同時也自行挪用資金,經元大銀行發生異狀,通報主管機關。

童政彰表示, 元大銀行債權管理部前行員辦理呆帳案件催收,自110年1月間至112年9月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呆帳客戶所繳償還債務款項,違規行為時間約2年8個月,受影響客戶計46戶,挪用款項約288萬元。該行員是107年到元大銀到任,目前已離職,但所有款項均已清償,銀行也有報案。

金管會認為,元大銀在催收手冊所定作業程序,相關聯繫客戶協議還款方案、申請呆帳案件減免額度,及通知客戶核准額度與繳款帳號等作業,全程均由同一催收經辦人員辦理,欠缺作業牽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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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元大銀未建立妥適通知確認機制:該行未建立妥適之客戶債務協議結果通知確認機制(例如協議結果書面文件或第三人通知等),使林姓行員得以作業流程之漏洞,虛報不實協議債權金額,進而從中挪用款項。

此外,亦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該行就辦理呆帳催收已定有相關作業規範,惟本案林姓行員未依規辦理,私下以個人行動電話聯繫客戶協商還款方案並提供個人帳戶供客戶還款,進而挪用催收款項,核有未確實執行相關作業程序,因此綜合三大原因,罰款400萬元。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各項業務均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應積極檢視並確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符合法令規定及建立有效控管機制,並應從金融消費者權益出發,落實公平待客原則,贏得客戶的信賴。鑑於近年來仍偶見銀行催收不良債權而衍生爭議案件,金管會呼籲,各銀行應確實重新檢視內部所定不良債權之催收及牽制機制之妥適性,並持續精進相關作業之內部管控機制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避免發生此類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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