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增四項代位求償事由 負責人掏空、背信跳槽也可解任
【民眾網記者劉家瑜/綜合報導】
金管會為促進公司治理並完備投資人保護,今(9)日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簡稱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將增加財報、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掏空、侵占、背信四項獨立事由,可由保護機構代位訴訟或提起解任訴訟,再加上原有規定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期貨詐欺三項,共有七項獨立事由可由投保中心代位訴訟,法案預告30天後公佈,兩個月左右將送政院,爭取9月送進立法院。
金管會為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法規制度,促進公司治理,並為利團體訴訟判決通知業務之辦理,併同考量《商審法》2021年7月1日施行後,投保中心依《投保法》所提起相關訴訟,大部分係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相關訴訟業務之廣度及深度擴大,舉證責任更形加重,實有擴充投保中心經費來源以因應未來業務發展所需,爰研擬修正。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指出,公司若涉及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提解任訴訟,現行實務上,投保中心只能用「執行業務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律章程」兩要件移送,但若負責人辭職後跑到其他公司,就無法對前公司行為做解任,在法院訴訟時有爭議,因此才修法明定進去。
另外,金管會也放寬投保中心執行業務的支出及費用限制,增列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合計,一併作為保護機構的經費來源,以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所需經費。高晶萍說,商業法院的承辦的案件量激增,最近因為聘任人員薪水低、留不住人才,有調整薪水,費用上也需要較多的收入來源,因此提出需求。
金管會提到,判決結果通知投資人方式,如全案勝訴或全案上訴時,以公告方式替代書面通知;不提起上訴時,投保中心則須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兼顧環保及授權人權益之保障。
最後,為期明確,金管會明定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保護機構所提已繫屬尚未終結代表訴訟及裁判解任訴訟事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投保中心起訴的案子有10年除斥時間,修法通過後,即使案子法院不受理,投保中心可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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