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醫療險藏病史 兩年內抓到可解約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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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誠實恐失去保障!金管會13日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應「誠實告知」,如過去五年內曾患重大疾病或罹癌;最近二個月有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或用藥等,如果要保人隱匿,保險公司在投保二年內可解除契約,未告知的疾病亦不理賠。

健康險即俗稱的醫療險,金管會表示,消費者投保時,除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注意保障範圍、等待期、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外,應據實回答保險公司在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即「健康告知」事項,並親自簽名,避免投保後被發現告知不實,遭保險公司解約或不理賠產生消費爭議。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過去常見爭議即要保書上詢問最近兩個月是否受傷、生病或接受治療用藥,保戶勾選「否」,當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調閱病歷,發現保戶在投保前兩個月其實有接受相關治療及用藥,保戶未誠實告知,影響到承保條件、費率、罹病率等,即可能依照保險法64條解約。

保險公司在知情後,若是在投保二年內,即可解約,保險公司須在知道解約原因的一個月內,行使解約權。

若保戶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雖然投保超過二年,保險公司不得解約,但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不論經過多久,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蔡火炎說,就算是弱體保單,要保書也會有告知事項,保戶仍要誠實告知。至於除外責任與加費,是在核保時判斷,若保戶在健康告知事項勾「是」,保險公司在核保時會評估是否要用標準體來承保,還是要除外或加費。一旦核保後、契約成立,將來理賠申請時,保險公司發現保戶投保時有不實告知,訂約二年內仍可解約。

過去也曾發生業務員為成交保單,慫恿保戶不實告知或帶病投保,金管會強調,若發生類似情事,保險公司恐被罰60萬元~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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