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經常居住者 境內外贈與要課稅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指出,依照遺贈稅法規定,若為我國經常居住者,不管是贈與境外或境內財產給他人,皆適用我國贈與稅10%~20%累進稅率。所謂經常居住者定義涵蓋兩種情況,包括贈與行為前兩年內在台灣有戶籍,或是前兩年無台灣戶籍、但在台住滿365天。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個人贈與財產給他人每年適用220萬元贈與免稅額。若一年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贈與他人財產超過免稅額度時,須在實際贈與後30天內在國稅局臨櫃或線上申報贈與稅。
不少民眾會選擇在12月贈與220萬元、隔年1月再贈與220萬元,申報期限即為1月~2月底,若贈與人有困難無法如期繳清稅款時,可於繳納期限內以書面申請延期兩個月繳納,若贈與稅額在30萬元以上可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
贈與稅負為贈與淨額(贈與金額減除免稅額)在2,500萬元以下,課徵10%稅率;超過2,500萬元至5千萬元者,課徵250萬元並加徵超過2,500萬元部分的15%稅負;贈與淨額超過5千萬元則課徵625萬元並加徵超過5千萬元部分的20%。(新聞來源: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