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數位稅?恐是更難走的路

針對國內雜誌公會、電視學會、衛星電視公會先後提出立法徵收平台數位稅的訴求,學者21日表示,此舉不符合稅捐法理,也跟國際稅改趨勢背道而馳;另有學者提到,這將會是「一條更難走的路」。

在日前四場會談中,雜誌公會主張向平台課徵廣告交易稅或印花稅,電視學會、衛星電視學會則主張徵收特別捐,皆遭解讀為要向數位平台立法課徵數位稅。

對此,台科大專利研究所副教授陳衍任指出,目前全球最主要的改革方案(Pillar 1),是主張大型跨國企業(包括Google、Meta)應就部分剩餘利潤,重新分配給市場國,前提則是須取消課徵數位稅。依據國際稅改的最新趨勢,全球將近140個國家,最快在2024年可能就要實施這項改革方案。

他還說,若按照公會訴求,對平台課徵數位稅後,卻將該款項成立特別基金然後補助媒體,法理上是否可行需省思。若對平台業者課徵稅捐,本身必須經由國會的預算審查跟事後監督。

陳衍任指出,數位稅對平台強制性更高,平台反彈可能會更加激烈,有點像是政府透過立法進行徵收,卻把A的土地給B,「這樣做太敏感」,是否合憲都是問號?和緩做法就是雙方用協議取代強制,協商搭配仲裁,是更可以雙贏、突破僵局的方式。

政大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也說,稅捐永遠是非常強烈、公權力介入的方式。課稅跟刑事處罰強度有點接近,「不是更好走的路,一定是更難走的路」。當媒體議價又多了小金庫,對預算審查機制跟國會監督都不是好事,可行性也不是那麼高,恐怕比訂立《媒體議價法》可行性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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