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台-頻譜使用應從電信永續發展考量

在社會一片撻伐《數位中介法》聲中,NCC今年其實還有一項重要業務需處理,即四家電信業者的合併案。然直至今日,公平會與NCC皆尚未裁處,除了整併影響未來電信業的版圖與發展外,必須審慎以對,亦似乎因合併的核准要件尚待釐清。

目前主管機關認定兩合併案皆有頻譜超限問題。根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規範,在低頻段、中頻段、中高頻段,單一業者頻譜持有上限皆為三分之一,毫米波頻段則為五分之二。在兩合併案皆通過前提下,中華、台哥大與遠傳持有6GHz以下總頻寬量分別為290M(33.7%)、280M(32.6%)和300M(34.9%),台哥大在低頻段超限,遠傳則在中頻段、中高頻段與毫米波頻段超限。如何解決業者合併後頻譜超限的問題,將是合併案能否前進的關鍵。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對頻譜持有三分之一上限之規定,可視為在當時電信五雄並峙的時空背景下,NCC企圖維持至少四家業者的市場競爭,而為之設計。然在市場即將回歸三強鼎立的當下,每家業者在現行規定下在總頻寬或部分頻寬皆會超標,應放寬頻譜持有上限之規定,避免合併後法規自我打臉的窘局。NCC或謂不能為特定人修法,亦不願此時修法或予人合併案亮綠燈之揣測,故有二作法:強制業者繳回超限之頻譜,或以《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款第2項規定,因「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業者持有頻寬得不受三分之一上限限制,可繼續持有。NCC應充分評估強制業者繳回與業者保留既有頻寬兩選項的整體經濟效益、頻寬的使用效率、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及合併後市場績效等面向,以為決策依據。

其中關於頻譜使用效率,若目前超限部分頻寬的使用率高,即單位頻寬上每千人使用數,業者繳回後,勢必要處理用戶移轉頻寬問題,顯見會造成剩餘頻段的不敷使用,甚至造成速率下降,影響原有用戶服務品質,將損害消費者權益,NCC不可不慎。當然,為避免合併案後導致業者擁有的頻譜數量超限,可在審查時添加附負擔,如規範服務品質、承諾公平且無差別待遇之價格或提升公共利益等具體作為,以衡平頻譜資源集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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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同時看到,最近馬來西亞電信業者排名第二及第三之Celcom和Digi的合併案例,合併後存續業者市佔率高達40.3%,成為馬來西亞第一大電信業者,也同樣面臨頻譜超標的問題。馬來西亞通訊傳播暨多媒體委員會(Malaysian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mmission)對於此案合併後業者在900MHz、1800MHz、2100MHz、2600MHz持有頻寬平均已達近50%,然要求業者合併後三年內,自行依網路整併規劃,僅就中頻段共70MHz要求繳回,繳回後委員會按比例補償該頻段剩餘年限之費用。值得注意的是,除著眼於各頻段資源的使用效率,因5G服務之發展,電信主管機關之管制思維已從低頻段轉向中頻段之資源有效及公平使用。

許多專家咸認2019年的5G競標,是「三桃殺二士」,未來必會造成電信市場的重組,故這兩合併案可說是電信產業史的必然。對於合併行為,兩主管機關應從前瞻的角度,包括科技創新如有國外業者號稱可以衛星鏈結可擴容的標準設備,搭配軟體操控,可提供電信服務、及網路平台的宰制現象等,充分權衡經濟利益與不利益,讓電信產業擺脫過度競爭,高成本低獲利之悲劇,才能健全我國基礎設施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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