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訊股東會需3分之2董事同意 今年股東會上路

新冠肺炎大爆發,導致外界重新檢討上市櫃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的需求。金管會(10)日公布將修法,為強化保障股東權益,本來因應疫情嚴重,同意只要董事會2分之1出席且2分之1同意即可開視訊股東會,現在要提高到2分之1出席,3分之2同意才能施行,縮短預告30天,因此今年股東會即可適用。

證期局官員表示,2021年疫情較嚴重時,以衛福部特別公函來適用,當時一年有17家有視訊輔助股東會,去年配合公司法修正後,所有上市櫃股東會有72家視訊召開。

如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之特殊情形,須有相關配合因應之配套措施;另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股東無實體會議可參加,僅能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為強化保障股東權益,金管會研擬修正本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提高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視訊股東會之門檻,規定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二、 為提供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之適當替代措施,並協助其使用連線設備參與股東會,爰規定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除本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得向公司提出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三、 為因應前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形,公司得辦理下列相關因應措施:
(一) 公司如有決議變更開會方式且已寄發開會通知者,得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股東會召集方式之變更,毋須再次寄發更正之召集通知書。
(二) 公司如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提供書面投票作為數位落差股東之替代措施者,得於該等股東向公司提出申請時,始寄發書面投票用紙及各項議案參考資料予股東,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5條第2項,有關公司採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應向所有股東寄送書面投票資料之規定。
(三) 考量發生前開公告之情境多變,所需必要緊急應變之配套措施須視當時情況而定,爰增訂「其他經本會規定之必要緊急措施」,以適時保障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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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葉憶如:22年財經主流媒體資歷,從2000年Web1.0泡沫化到Meta元宇宙Web3.0,見證台灣大小企業集團興衰史,歷經國際5次金融危機。認為金融即生活,無所不在,再難的理財知識要淺白的說。無論老小都該理財,你不理財,財不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