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正式納管!關於VASP指導原則 你可能沒注意到的5個細節

(示意圖/圖片取自unsplash)

台灣金管會於今日正式發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針對(一) 虛擬資產發行面管理、(二)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三)平台資產與客戶資產之分離保管、(四)交易公平及透明度、(五)契約訂定、廣告招攬及申訴處理、(六)營運系統、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之管理機制、(七)資訊公告揭露、(八)內部控制及機構查核、(九)個人幣商、(十) 境外幣商等十大面向,訂定初步監管規範。

*詳細報導請見:金管會正式發布 VASP 指導原則!帶你速覽 10 大重點

來看看關於 VASP 指導原則,有哪些你可能沒注意到的細節。

指導原則用來規範誰?境外交易所怎麼管?

VASP 指導原則的規範對象,為台灣國內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包括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以及從事下列活動者:

1、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 

2、虛擬資產間之交換。

3、進行虛擬資產之移轉。 

4、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5、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至於最近因 JPEX 事件而備受討論的境外交易所監管事宜,金管會則在指導原則附則中,援引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第 61 條規定強調,境外虛擬資產平台業者非經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向金管會辦理並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者,不得於台灣境內或向國人進行業務推廣及客戶(含潛在客戶)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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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幣商標準並無不同

同樣被歸在指導原則附則中的,還有針對個人幣商的監管措施,金管會強調,自然人(包括獨資、合夥等)若為從事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並向金管會申報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者,必須確保其聲明內容與品質,要與法人組織相同。

指導原則不含穩定幣

在金管會發布的 VASP 指導原則中,明確表示現行虛擬資產發行規範「以非穩定幣為限」,理由是穩定幣若成廣泛支付工 具,可能會影響國家之貨幣主權、貨幣與外匯政策及金融穩定,並將涉及中央銀行權責。

金管會表示,將觀察國際市場及監理規範發展情形後,再適時研議對境內穩定幣之管理。

不過就在上週,立委江永昌提出的台灣首部虛擬資產專法《虛擬資產交易及業務管理條例》草案第1~6條中,已特別針對穩定幣,進行了清楚的用詞定義,將其定義為「以錨定特定法定貨幣價格之價格發行,且允許持有人依發行價贖回之虛擬資產」,未來是否能以專法形式規管穩定幣,仍有待後續觀察。

*詳細報導請見:台灣首部虛擬資產專法草案出爐!立法委員江永昌提虛幣監管 12 大面向

關於 Travel Rule

在參考日本經驗後,金管會在指導原則附則中指出,將以漸進方式推動實施「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7 條,規定交易所在轉出或接收虛擬資產時,應取得及伴隨交易移轉之必要資訊,以提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成效。

初步會先推動將特定虛擬資產類別且達一定金額以上之移轉交易,納入施行範圍,再漸進擴大實施至不限金額及虛擬資產類別之移轉交易。

禁止衍生性金融商品、具證券性質業務

金管會指出,有鑑於虛擬資產之價格波動劇烈、價格易受操縱,而衍生性商品交易又較一般傳統金融商品複雜,因此在國際監管法規尚未成熟的情況下,依期貨交易法第 112 條規定,業者不得經營以虛擬資產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違者將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而針對具證券性質的虛擬資產業務,先前金管會也已於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告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 等相關法規,建立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STO)相關制度。依證券交易法第 175 條規定,業者未經許可不得經營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違者將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80 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作者張詠晴/幣特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