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斐成(3313)決議辦理107年度第二次私募現增發行新股,上限1000萬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07年度第二次私募現金增資

發行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1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額度不超過10,000千股。

5.得私募額度:以私募發行普通股10,000千股為上限,並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

分兩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考價格之訂定係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

後之股價,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b.私募定價成數:本次私募每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六成且不低於面額及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為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此定價之依據與

成數本公司已委請獨立專家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謝宗翰會計師就私募定價之依據及

合理性出具意見書,請參閱附件九。

c.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以不低於股東常會決議定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

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d.私募有價證券之發行條件訂定係因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且對

應募人資格亦嚴格規範,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

酌本公司經營績效、最近期淨值及近期股價等因素後決定,依獨立專家益誠聯合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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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事務所謝宗翰會計師就私募定價之依據及合理性出具意見書表示本訂定方式應屬合

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為充實營運資金及配合未來發展新業務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評估資本市場及募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需求,且私募

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更能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

,故擬以私募方式於適當時機向特定人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價。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價。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外,均不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

之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以私募計劃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

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

切有關發行計劃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

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

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2)擬提請股東會通過本私募案,並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

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契約或文件、辦理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所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