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SEC指控幣安的十三項指控,是否引起幣圈大地震?這篇讓你一次看清楚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指控幣安細節繁多,整理於本文。由於下列幣安的分支機構過多,以英文幣安原文 Binance 來替代:

1、 被告對聯邦證券法毫不在意,忽視了這些法律所提供的投資者和市場保護措施。在這樣做的過程中,被告非法從中獲得數十億美元的利益,同時將投資者的資產置於重大風險之中。

2、 被告非法招攬美國投資者通過 Binance . com 平台和 Binance . US 平台( 總稱為「 Binance 平台」)進行加密貨幣證券的買賣和交易。被告進行了多次未註冊的加密貨幣證券和其他投資計劃的發售。被告 BAM Trading 和 BAM Management 在 Binance . US 平台上對股權、零售和機構投資者進行詐騙,聲稱對操縱交易進行監控和控制,實際上這些監控幾乎不存在。

3、 首先,Binance 和 BAM Trading 在趙長鵬的領導和控制下,在 Binance 平台上非法提供了三個重要的證券市場功能——交易所、經紀商和清算機構,卻未在 SEC (即為美國證交所原文縮寫 ) 進行註冊。被告明確知道美國法律要求進行這些功能的註冊,但他們選擇不進行註冊,以逃避保護投資者和市場的重要監管監督。

4、 Binance 和 BAM Trading 非法進行了未註冊的加密貨幣證券發售,包括 Binance 自己的加密貨幣資產,如「 BNB 」和「 BUSD 」,以及 Binance 的盈利計劃「 BNB Vault 」和「 Simple Earn 」,以及在 Binance . US 平台上提供的所謂「 staking 」投資計劃。在這樣做的過程中,他們剝奪了投資者的重要信息,包括影響企業和這些證券投資的風險和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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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BAM Trading 和 BAM Management 向投資者提供虛假陳述,聲稱他們在 Binance . US 平台上實施了控制措施,同時從 BAM Management 的私人投資者那裡籌集了約 2 億美元的資金,並吸引了數十億美元的交易量來自於尋求在 Binance . US 平台上進行交易的投資者( 包括零售和機構投資者 ) 。

6、 從 2018 年左右開始,被告決心逃避聯邦證券法的註冊要求,趙長鵬的控制下,設計並實施了一個多步驟計劃,秘密逃避美國法律。正如 Binance 的首席合規官(「 Binance CCO 」)承認的那樣,「 我們不希望 [ Binance ] . com 受到任何監管。」

7、 作為逃避美國監管機構對趙長鵬、 Binance 和 Binance . com 平台的監管的計劃的一部分,趙長鵬和 Binance 在美國成立了 BAM Management 和 BAM Trading ,並公開聲稱這些實體獨立控制著 Binance .US 平台的運營。然而,在幕後,趙長鵬和 Binance 在指導 BAM Trading 的美國業務運營以及提供和維護 Binance . US 平台的加密貨幣服務方面密切參與。 BAM Trading 的員工稱趙長鵬和 Binance 對 BAM Trading 業務運營的控制為 「 枷鎖 」 ,這阻礙了 BAM Trading 員工對於 Binance . US 平台的業務運作和自由度。到 2020 年 11 月,當時的 BAM Trading 首席執行官告訴 Binance 的首席財務官,她的 「 整個團隊感覺就像被愚弄成了傀儡 」。

8、 作為趙長鵬和 Binance 避免受到美國監管的計劃的第二部分,他們一貫地向公眾聲稱 Binance.com 平台不服務美國人,同時隱瞞了他們確保價值最高的美國客戶繼續在平台上交易的努力。當 Binance . US 平台於 2019 年推出時, Binance 宣布正在實施控制措施,以阻止美國客戶進入 Binance . com 平台。然而事實上, Binance 卻相反地執行了相反的行動。趙長鵬指示 Binance 協助某些高價值的美國客戶規避這些控制措施,並以秘密方式進行,因為正如趙長鵬自己所承認的, Binance 不希望對這些行為 「負責任 」。正如 Binance 的首席合規官解釋的那樣,表面上我們不能看到有美國用戶,但實際上,我們應該通過其他創意手段獲取他們。事實上,趙長鵬的「 目標 」是 「 減少 」 我們自己的損失,同時使美國監管機構不給我們帶來麻煩。

9、 被告刻意逃避美國監管機構的監管,同時向美國客戶提供與證券相關的服務,使數十億美元的美國投資者資金處於風險之中,完全受制於 Binance 和趙長鵬的意願。由於缺乏監管監督,被告可以自由地轉移投資者的加密貨幣和法定貨幣資產,有時以一種適當註冊的經紀人、交易商、交易所和清算機構無法做到的方式,混合和轉移這些資產。例如,通過趙長鵬和 Binance 所擁有和控制的賬戶,來自 Binance 平台的數十億美元客戶資金,被混合在一個由趙長鵬控制的實體( 名為 Merit Peak Limited  )的賬戶中,這些資金隨後被轉移給第三方,可能與加密貨幣的購買和銷售有關。

10、 被告了解實施對加密貨幣交易平台的交易監控和控制,對於加密貨幣投資者的重要性。趙長鵬本人在 2019 年表示: 「 可信度是任何交易所最重要的資產,如果一個交易所假造他們的成交量,你會相信他們保管你的資金嗎? 」

11、 被告 BAM Trading 和 BAM Management 吹嘘在 Binance . US 平台上實施的監控和控制,聲稱這些措施能夠防止操縱性質的交易。

12、 但被告未能在 Binance . US 平台上實施 BAM Trading 和 BAM Management 向投資者吹嘘的交易監控或操縱性交易控制措施。因此,被告未能滿足註冊交易所的基本要求,即擁有旨在防止欺詐和操縱行為的規則,以及實施這一目的的能力。所謂的控制措施幾乎不存在,而已有的措施也未能監測或防止在 Binance . US 平台上進行的「 洗錢交易 」或自我交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從至少 2019 年 9 月至 2022 年 6 月,由趙長鵬擁有和控制的交易公司 Sigma Chain AG( “ Sigma Chain ” )進行了人為的洗錢交易,人為提高了 Binance . US 平台上加密貨幣證券的交易量。

13、 美國國會通過了 1933 年的《 證券法案 》 ( Securities Act ) 和 1934 年的 《證券交易法案》 ( Exchange Act ),部分目的是通過註冊和相關的披露、記錄保存、檢查和利益衝突緩解要求,來規管證券的發行和銷售,以及國家證券市場。在趙長鵬的控制下, Binance 和 BAM Trading 持續進行著未註冊的加密資產證券的發行和銷售,在Binance平台上交易未註冊的加密資產證券,結合了核心的證券市場功能,同時有意逃避註冊,並在明顯的利益衝突下持續營運。這樣做的結果是他們規避了國會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數十年來,為保護我們的資本市場和投資者所制定的披露和其他要求,因此他們一直以來持續到現在,都在違反法律。

上述十三點為美國證交所共 136 面的摘要十三點陳述,細節還有更多佐證

洋洋灑灑136面的起訴書中,上列為摘要13點的核心要旨,但其面頁面除了詳細列出觸及哪些法條外,也明確列出趙長鵬個人帳戶與幣安公司有幾千萬美元的資金移轉,以及幣安公司與趙長鵬與其個人私有公司 Sigma Chain AG 更有上億美金的資金轉移的證據等,但皆無實際商業必須行為。

趙長鵬更有許多私人高額消費行為,被懷疑是挪用客戶資金。在加密貨幣圈不斷出事的今日,美國證交所的十三項指控,的確引起一番動盪,對比起趙長鵬之前呼籲要更透明的監管制度,或許他也需要給加密貨幣圈的投資者更透明的保證。

核稿編輯:李柏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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