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增動物醫事助理 獸醫出租執照最高罰50萬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2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獸醫師法部分條文,明定獸醫師、獸醫佐將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執業執照。新法也增訂動物醫事助理規範,協助獸醫師業務。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獸醫師法部分條文,明定獸醫師不得拒絕填發病歷摘要、診斷書、檢驗證明書、影像紀錄及其他診療相關費用,相關費用由飼主負擔。

現行獸醫師法雖明定,獸醫師與獸醫佐不得將證照租借他人,違者廢止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但並無罰鍰規定。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獸醫師、獸醫佐將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證書或執業執照。

現行未取得獸醫師資格者,若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但排除在獸醫師指導下的相關科系學生、畢業生。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無獸醫師資格卻擅自執業,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排除對象除了現行在獸醫師指導下的相關科系學生外,也新增經農委會認可的法人、機構或團體認證合格的動物醫事助理。換言之,動物醫事助理可協助獸醫師執行醫療工作。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經農委會認可的法人、機構或團體,應訂定認證實施計畫,並報農委會核定後實施,農委會也應訂定動物醫事助理資格、法人認證實施計畫內容、協助獸醫師執行業務項目等。

此外,現行非領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卻使用相關名稱者,處1.5萬元以下罰鍰。三讀通過條文將罰鍰提高,明定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編輯:張均懋)11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