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刑事訴訟法 新增3罪不得上訴三審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0日電)為合理分配及運用司法資源等,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將傷害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增列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是否要將過失致人於死罪、傷害罪、助勢聚眾鬥毆等罪,列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經討論後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保留,須交由黨團協商。
當時列席的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明這次修法重點,包括明文規範更正刑事裁判的處理方式,以及提升第一審法院審判效能,使案件妥速審理;此外,也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合理運用司法資源,維持第三審法院統一法令解釋及適用的效能。
朝野黨團24日協商後達成共識,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一項條文規範,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刑法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三讀通過條文,將刑法第277條第一項的傷害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一項的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11條第4項的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增列為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
另外,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告期間為5日,相對於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定抗告期間10日,實嫌過短,因此這次修法將刑事訴訟法的抗告期間,修正為10日,並於今天三讀修正通過。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也規範,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下列各罪的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三讀條文明定,這些罪分別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的傷害罪、助勢聚眾鬥毆罪、竊盜罪、贓物罪、詐欺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的洗錢罪與第15條之一的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
另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6條文,規定民國112年5月30日修正通過的刑事訴訟法施行前,第一審原行合議審判的案件,仍依施行前的法定程序終結之;原得上訴於第三審的案件,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編輯:翟思嘉)11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