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電費不得超收 內政部修正租屋契約規定 最快5月施行

部分房東以台電公司的最高級距每度電價金額,向房客收取不合理電費惹議。內政部長林右昌25日表示,已研擬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有關租屋電費計收的規定,預告20天至5/14止,預計5月底前報政院核定後公告施行,讓租屋電費收取合理公平,電費資訊也能更透明。

林右昌說明,這次修正內容有2大重點。在「租約電費計收標準」部分,若房東房客雙方約定是按「用電度數」計算電費,其每度電價將不得超過租屋處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且屋外公共設施的電費如未分攤併入租屋處的電費內,房東也不得額外收取。若房東房客雙方不是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則房東所收取的電費,將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電費總額」。

其次,在「租屋電費資訊」部分,這次修正並配合增訂房東有義務提供或授權房客向臺電公司申請查詢電費資訊,讓房客也能知道「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電費總額」等相關資訊。

林右昌指出,修正草案預告期間至5月14日止,各界如有任何意見都歡迎向內政部提出;在正式公告施行前,房東房客在訂約時也可以參考新制規定約定電費計收標準,讓租屋電費收取更為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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