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下午連上5小時,勞動部:違法
【時報-台北電】不少公司常會採取上午工作3小時、午休1小時、下午工作5小時來分配全天工時,但有公司日前遭勞動檢查,稱下午未留有勞基法規定的半小時休息而挨罰。對此,勞動部重申,除非是輪班或連續性、緊急性工作,否則下午連續工作5小時就是違法。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在實務上,許多公司行號會從上午9時至中午12時為一個連續區間,午休1小時後,再從下午1時工作至下午6時為另一個連續區間,以「上3、下5」作為全天工時8小時的分配,也就是把《勞基法》規定的休息時間、2個「半小時」,合併為1小時並放在午休。但有公司去年遭勞檢揪出,這樣下午連續上班5小時情況屬違法,提起訴願後仍維持裁處。
勞動部在2014年曾函示,這項規定是讓勞工在工作相當長度的時間後,應給予休息,以便體力恢復,所以法條文字應解釋成為,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應休息30分鐘,如果勞雇雙方約定在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與法律文字的意旨不符。
勞動部官員表示,除了實施輪班制、或是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的才可以調配休息時間,如果是一般文書性質的辦公室工作,下午連續工作5小時,就算違法,「如果要讓實務合法,就必須要修法」。
官員坦言,為了不要讓休息時間太過僵化,在2015年提出《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曾要處理此一問題,當時修法是修改但書為「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可延遲至勞工繼續工作5小時後休息」,同時也新增如果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讓勞工繼續工作的必要時,休息時間不受限制。(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