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研發投資抵減 限五類適用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入研究發展,並不是研發單位產生的所有費用都可以申請抵稅。財政部提醒,非屬相關規定的費用項目,例如例行性檢驗支出、市場測試支出、廣告費、研發人員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等,均不得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以達到產業創新目的,凡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的研究發展支出時,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此外,北區國稅局表示,申請研發抵減有兩大前提,一是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二是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認定具高度創新者。

此外,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費用,依相關條文規定,僅限五大項,一是「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二是「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費用」。

三是「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四是「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五是「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至於例行性檢驗支出、市場測試支出、廣告費、研發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等,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範圍。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例行性檢驗支出及廣告費計600萬餘元,列報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項下,雖該研究計畫業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高度創新,惟所列報例行性檢驗支出及廣告費,非屬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範圍,予以剔除補稅。

國稅局強調,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更多工商時報報導
欣興董座:載板樂觀到2026
通路共享 全聯全家電支結盟
英業達 攻5G專網智慧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