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推化學品「以租代買」促循環減量 初期以固態物先行

廠商大量採購化學品,可能導致囤積、浪費,甚至流出造成污染。國外行之有年的「化學品租賃」(Chemical Leasing)近年移植台灣,由化學品供應商負責出租及回收,達到資源循環減量。環保署表示,即日起將輔導產業試辦以租代買,採分階段輔導,初期以固態物優先。

廢清法規定,製程產生的廢溶劑應由合格業者處理。資料照。攝影:陳昭宏
廢清法規定,製程產生的廢溶劑應由合格業者處理。資料照。攝影:陳昭宏

環保署17、18日召開連兩場「化學品租賃示範輔導說明會」,廢管處處長賴瑩瑩表示,環保署將輔導產業建立「租賃」模式,由供應商負責化學品的租借及回收,供應商也不必依《廢棄物清理法》成為再利用機構,就能回收租出的化學品。再利用許可則以較簡便的第三方驗證取代。

環署推化學品租賃模式 由供應商推動循環減量

「化學品租賃」狹義而言是由供應商出租化學品[1],再自行回收並處理,接著重新出租,歷經多次循環,化學品才降階使用、或成為廢棄物。

經濟部早在2020年輔導化學品產業鏈組成「化學品租賃聯盟」,聯盟研究員何敏碩受訪表示,國內早期推動化學品循環,多聚焦如何精進再利用技術,但其實使用者買斷化學品,更可能從源頭出現囤積、浪費,甚至流向控管問題。

環保署廢管處科長呂瑜城解釋,「化學品租賃」的最大特點,就是化學品被視為「商品」,在供應商及使用者之間循環,不算廢棄物。責任業者則從「使用者」移轉到「供應商」。

在租賃模式中,化學品的責任業者示供應商,必須負起回收及流向追蹤的責任。圖片來源:擷取自環保署簡報
在租賃模式中,化學品的責任業者示供應商,必須負起回收及流向追蹤的責任。圖片來源:擷取自環保署簡報

舉例來說,吸附雜質的活性碳、清洗晶圓的溶劑化學品,使用後都必須依《廢棄物清理法》送合格機構處理,才能回到製程使用。相較之下,「化學品租賃」為供需雙方簽訂租賃契約,化學物料只租不賣,供應商視情況估算出貨量,能達到源頭減量,也確保供應商有收回物料的驅力及義務,讓物質流向更清楚。

聯盟籲固、液態併行 環署:液體控管難度高

環保署化學品租賃採分階段輔導,初期以固態物優先。常見物質為用來吸附空氣、廢水雜質的「活性碳」及「離子交換樹脂」。

何敏碩表示,經濟部曾試辦離子交換樹脂租賃,供應商翰金公司把鋼桶裝的離子交換樹脂送到使用端,使用過後,離子交換樹脂收回翰金,由翰金直接再生。但何敏碩指出,窒礙難行的是液體,據他盤點,各部會可循環液體化學品有26種,固體僅5種。「現在我們想要推硫酸或其他液體的循環(租賃),它使用過就叫廢棄物。」

廢液桶。圖片來源:高雄地檢署提供
廢液桶。圖片來源:高雄地檢署提供

賴瑩瑩會後受訪回應,液體流向控管難度高,「固體你還可以編號、算數量」,目前仍以固態化學品試辦為主,建立模式後再考慮液體。

呂瑜城表示,環保署正開發潛在業者,歡迎各界申請。據了解,目前已有大型企業準備提計畫,最快兩個月後會有業者試行。試行期最長一年,再視試辦情形訂定正式辦法。

註釋

[1] 租賃也可延伸至廣義的「提供服務」。何敏碩表示,國外有不少化學品服務租用案例。以農藥為例,供應商可依土壤、氣候條件,判斷合適使用量,藉此降低化學品大量買賣及囤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