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只有244萬,但送房附房貸是可以扣除的!會計師:關於贈與你要懂的節稅技巧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每年有244萬元(111年度)免稅額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妥善運用免稅額是最穩當的節稅手法,贈與人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 244 萬元, 即可免納贈與稅。另外要注意,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金額計算,而非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

扣除額

只要贈與時附有負擔,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受贈人負擔的金額。但仍舊要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該負擔需具有財產價值:也就是能具體估算其價值。例如:贈送房屋並附加房貸。如果父母贈與存款給子女,並要求子女孝順,這種負擔就不能從贈與總額中扣除。

(2)該負擔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若子女完全沒有工作能力或經濟能力,父母卻將房貸交由子女負責清償,雖然名義上是子女的貸款,但國稅局會認為子女很可能無力履行債務,而貸款就不能從贈與總額中扣除。

(3)該負擔不能是向第三人為給付:比如母親贈與 2,000 萬元給女兒,並要求女兒將其中 1,000 萬元付給兒子,就不屬於贈與附有負擔,而是間接贈與,會視為母親各贈與 1,000 萬元給子女,而不能將女兒付給兒子的 1,000 萬元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4)負擔之金額不能超過該贈與財產的價值:例如贈與不動產的現值是 600 萬元、市價為 1,000 萬元,貸款 7 成是 700 萬元。由於負擔是以實際市價估價,但不動產贈與金額是以現值估價,這時貸款金額就會超過房地產贈與價值,那麼最多就只能從贈與總額中扣除 600 萬元。

實務上常見的扣除項目有:

(1)贈與不動產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稅法規定是由受贈人負擔這些稅費,故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但是如果由贈與人提供資金繳納的話,就需先併入贈與總額後再扣除。

(2)贈與之財產尚有未支付之價款,或附帶有債務:例如:父母可先貸款買房,並且將房屋連同房貸一起贈與給子女,未來由子女負責繳房貸,這時便可以房屋價值減去貸款金額,再核課贈與稅。

(3)配偶間或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申報贈與稅時,應計入贈與總額後,以同額列為扣除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

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可分為以下幾種:(1)將財產捐贈給政府、公營事業、財團法人等、(2)為受扶養人支付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3)贈與農用之農地及農作物給法定繼承人、(4)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5)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6)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

將財產捐贈給政府、公營事業、財團法人等

將財產捐贈以下對象,不須計入贈與總額中:

1.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例如縣市 政府、各地圖書館、縣市政府社會局無障礙之家。

2.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例如台電、中油。

3.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例如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家扶基金會。

其中捐贈財產給財團法人時,若捐贈人當年度加計該捐贈金額已超過免稅額 244 萬元,請記得先申報贈與稅並獲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再交付捐贈財產。因為如果贈與人直接交付財產給受贈的財團法人,但捐贈後才經國稅局審查不符合行政院頒定的「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時,將導致贈與人被補徵贈與稅款並受罰。

作者簡介_鄭惠方(艾蜜莉會計師)

現任:● 惠譽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智庫服務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委員●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工商服務委員會委員● 社團法人台北市稅務代理人協會理事● 《艾蜜莉會計師的10堂創業必修課》作者● 「艾蜜莉會計師的異想世界」版主

本文摘自財經傳訊出版社出版的《艾蜜莉會計師教你聰明節稅(2022年最新法規增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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