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家裝潢被管委會告知「裝修期1個月、超過一天罰500元」!網炸鍋:敢罰就告
【文/李寧】為提升居住品質,通常公寓大廈會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然而,面對公寓大廈日常瑣事,管委會的權力是否能無限放大?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中指出,自己要裝潢新家,卻被管委會告知只有「1個月」的時間,且逾期要罰一天500元的罰款,他無奈問這樣合理嗎?
該網友在「買房知識家」上發文詢問,由於新家正準備重新裝潢,大樓管委卻表示「只能有」一個月的裝修期,「逾期要罰500元/天的費用。」他轉述主委的說法,「裝修期太長會損害居民的權利。」針對管委會的處理方式,原PO直言不合理,一來是「現今一般裝修期至少三個月」;二來「罰金法源?可以理解應該是大家所說的清潔費」。
此外,原PO也表示自己曾翻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但卻看不出管委會是依據哪條法源,因此想聽聽大家的意見與解決之道。
對於原PO該大樓的管委會只給僅僅一個月的裝修期,不少人直言「一個月這不用裝修了吧?」、「我們這有人裝潢半年」、「我聽過有一年的...」、「當作一樓商空,24小時趕工做嗎?」、「住大樓就是會有這種奇奇怪怪的規定,毛病一堆!」甚至有人表示管委會的權力並沒有那麼大,「不用理,管委會沒這個權利(力)」、「敢罰你就告管委會」、「先去看看規約,不是主委說的算」、「管委會沒有公權力,而且目前無法源授權管委會懲戒權」。
社區管委會可訂定罰則嗎?
關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是否可以訂定罰則,新竹市都發處指出,住戶若違反應遵守的事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不過,如果規約有涉及罰款等規定,管委會必要時須報請主管機關依條例處以罰鍰。若規約無罰款或有違法令規定之罰款規定,管委會不宜逕行為之,以免承擔法律責任。
法務部解釋,管委會「只能管,不能罰!」原因在於,管委會只具有管理的角色,並不具備裁處的權力;而規約只是大樓住戶的公約,不具法律效力。如同上述新竹市都發處所說,如果住戶違反規約又遲不改善,管委會不可逕自處罰,應該依法報請主管機關裁罰;管委會若逕自處罰而遭住戶提告,往往會落得敗訴賠償的窘境,以下為一活生生案例。
立法院曾以「公寓大廈自訂罰則之效力」作為議題分析,其中有一個案便十足說明了管委會並不能以規約向住戶收取罰款。桃園市某社區住戶擅自搬離管委會設置的三角錐,遭到社區罰款71萬,住戶不服一狀告上法院,最終法院判決認為該社區的罰款條款,侵害到人民的財產權,判管委會敗訴。
樂屋網調研中心經理洪安怡指出,針對管委會對於住戶訂定的相關規範,可能要先釐清,這些規範僅透過管委會決議,還是有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甚至訂入「社區規約」內?
原則上,規約的約束效果最強,但也並非所有東西往規約內訂定就萬無一失。例如住戶在公設空間中堆放雜物,管委會逕自將住戶雜物丟棄,或住戶將一般摩托車停放在汽車停車格,管委會將摩托車上鎖,或當住戶違反其他規約時,管委會的制裁手段,是將住戶的大們磁卡消磁,讓住戶無法自由通行,甚至是直接進行「罰款」,都有可能有觸法問題,因此普遍會建議管委會要以「制止、約束、規勸、催告」等方式去管理社區,而非自行「動用私刑」。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委會決議不可違反規約,所以倘若管委會決議違反規約,住戶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對管委會進行開罰。
住戶也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新的規範訂入規約內,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過,也可連署1/5的住戶來發起臨時會,針對有問題的項目重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