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部完善打詐專法 網路廣告平台 符合兩定義納管
俗稱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上路後賦予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防詐義務,為明確其定義,數位發展部預告「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台計算基準」草案,明定若符合「有刊登詐騙廣告的風險」、「我國每月獨立訪客數超過人口5%(約117萬人)」兩項定義,即屬於納管的網路廣告平台,預料包括Google、Meta、LINE均將入列。
立法院7月三讀通過「打詐專法」,規定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必須配合防詐,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針對外界關注納管標準,數發部預告「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台計算基準」草案,預告期至9月9日。
數發部說明,草案參考英國「線上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將「服務對人民具有實質重大傷害之風險」及「服務使用者數量」作為考量因素,並以風險為基礎概念納入「平台被利用於刊登詐騙廣告之風險」及「我國使用者占比」兩部分作為認定基準。數發部表示,包括「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與英國「線上安全法」均以該地使用者數量約占大於該地區人口總數之10%作為「超大型線上平臺與搜尋引擎」與「大型線上服務」門檻,考量我國市場與人口規模相對於歐盟、英國較小,爰以我國使用者數量大於我國人口總數5%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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