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立院三讀通過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修正案

【時報-台北電】立法院26日上午三讀通過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兩項法案的修正草案,分別期待藉由修法達到嚇阻違法與維護資本市場穩定之效果。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籍立委曾銘宗說明銀行法的修法目的,他指出,鑑於金融業接連發生重大內稽內控疏失案件,為督促銀行業強化內稽內控及法律遵循制度,以維持我國金融市場穩定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因此提出本次修正草案。

本次銀行法修正內容包括在第61條之1擴大主管機關監管權責,於銀行重大違規時,得命經理人、職員限期停止執行職務,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以及第130條違反放款或投資限制者,罰鍰最高額度由五百萬元提高為二千萬元。

此外下列事項之罰鍰上限由一千萬元,提高為五千萬元:

1、第127條之1第2項:違反銀行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投資規定。

2、第128條第4項: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違法相關規定。

3、第129條:違規營業等之處罰。

4、第129條之1:妨害金融檢查之處罰。

5、第129條之2:違反資本重建或其他計畫之處罰。

而在第131條違反吸收存款等之處罰,與第132條違反銀行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處罰,罰鍰上限由二百五十萬元,提高為一千萬元。

曾銘宗指出,本次修法大幅調高罰鍰額度,並擴大主管機關監管權限,期達到嚇阻違法之效,督促銀行業重視內稽內控及法遵制度,保障存款人權益。

此外曾銘宗鑑於金融業接連發生重大內稽內控疏失案件,提出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提高上市櫃公司未遵守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之罰鍰額度及增訂證券商或相關人員違規之罰鍰,以落實金融監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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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修法內容包括為使主管機關能對違規證券商視其情節之輕重為適當裁量處分,於第六十六條增訂第五款「其他必要之處置」。此外在第178條將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及大股東違規處罰鍰之上限由240萬元提高至480萬元。

另外增訂第178-1條:規範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同業公會違規處罰鍰之規定。

本次修改證券交易法擴大主管機關對證券商之監管權限,新增相關罰鍰以督促上市櫃公司及證券商重視內稽內控及法遵制度,除維護資本市場之穩定外,並能保護投資人權益。(新聞來源:中時 季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