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可省稅近百萬?1條件沒注意 重購退稅優惠飛了

為保障自住換屋需求,避免因課稅降低重購自住房地能力,《所得稅法》給予租稅優惠,換屋族可透過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優惠省稅,無論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只要符合3大要件就能適用。特別注意的是,「買新賣新」並不符合規定,國稅局舉例,就有民眾先後購入兩戶房地,但之後出售的不是舊自住房地,被認定為買新賣新,必須補徵76萬元稅金。

換屋族可透過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優惠省稅,但若為「買新賣新」並不符合規定。示意圖/Getty Images
換屋族可透過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優惠省稅,但若為「買新賣新」並不符合規定。示意圖/Getty Images (sqback via Getty Images)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須符合3大要件,首先,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2年內;其次,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最後,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國稅局指出,民眾換屋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應留意適用要件,假設個人先後購入2戶房地,而後購入的房地先行出售(買新賣新),則無法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在2021年5月間取得A自住房地,另於2022年11月間取得B房地,之後在2023年5月間出售B房地,而甲君也先後於A、B房屋完成戶籍登記。

甲君在辦理B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自行按照A房地購買價額占B房地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列報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然而,甲君購買B房地後又出售,國稅局認定為買新賣新,不符合《所得稅法》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的規定,因此未被核准,核定補徵稅額76萬元。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國稅局調查,甲君出售後來購買的B房地時,仍持有先前購買的A自住房地,其出售標的並非原來供自住使用的A自住房地,因此駁回復查申請。

國稅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稅優惠機制,是為鼓勵自住,而自住房地要件,是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外,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也可適用,但應注意重購新房地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將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