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多套房3年漏報百萬租金 補稅加罰逾21萬

房東逃漏稅狀況頻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轄下豐原分局最新案例指出,一名納稅義務人甲君持有多戶房屋,卻連續3年漏報租賃所得114萬元,最終被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共21萬餘元。國稅局提醒,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示意圖/Getty Images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示意圖/Getty Images (Nuttawan Jayawan via Getty Images)

國稅局指出,甲君名下持有多戶房屋,109至111年度均未列報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經該局查核用水、用電等資料研判可能有出租情形,查獲甲君109至111年度漏報租賃所得共114萬元,核定補徵稅款14萬餘元,另處罰鍰7萬餘元,後續也持續列管追蹤甲君112年度以後租賃所得申報情形。

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押金或任何類似款項,應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我國綜所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於申報時舉證核實減除,常見的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若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國稅局呼籲,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及押金,如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更正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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