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煒告大哥張榮華背信罪!長榮集團回嗆「其心可議」:切勿得寸進尺

[FTNN新聞網]記者蕭廷芬/綜合報導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官司終於在日前定讞,但這起遺產紛爭卻尚未落幕;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之四子、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18日委託律師至北檢按鈴申告,提告大哥、長榮海運董事張國華,以及柯麗卿等4位遺囑執行人背信罪,並要求更換遺囑執行人。對此,長榮集團今(20)日下午發出聲明回應,認為張國煒對「長榮集團總裁」之頭銜身分有誤解,「建請張國煒先生切勿得寸進尺、為一己私利妄圖影響長榮集團之穩定經營以及轄下上市公司股價,而應盡早止息訟爭,始為正軌」。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之四子、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提告大哥、長榮海運董事張國華,以及柯麗卿等4位遺囑執行人背信罪。(圖/臉書)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之四子、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提告大哥、長榮海運董事張國華,以及柯麗卿等4位遺囑執行人背信罪。(圖/臉書)

長榮集團聲明全文如下:

針對張國煒控告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先生所指定的四位遺囑執行人及張國華先生違反遺囑內容一事,長榮集團對指控內容分三點說明。

1.「長榮集團總裁」之頭銜身分,為1993年3月由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所創設。雖張國煒先生一度曾於2016年2月18日以時任長榮航空董事長身分在長榮航空自行宣布擔任集團總裁,旋因大股東家族共識而將此職稱永遠留給創辦人,爾後各公司秉持公司治理原則,由專業經理人妥善經營,績效有目共睹。

2.張國煒先生表示四位遺囑執行人未選任其作為巴拿馬長榮國際之公司負責人即是違背遺囑之說法,顯然刻意忽略巴拿馬長榮國際僅單純為長榮海運體系其中一家公司的事實,而觀諸長榮集團轄下各公司章程,均未設有「總裁」乙職之職銜。 巴拿馬長榮國際於1975年設立登記時,即於章程中規範「Permanent President」之公司負責人一職,而張榮發先生係於1993年始創設「長榮集團總裁」名號。兩者職銜身分截然不同,張國煒先生企圖將兩者混為一談,罔顧公司章程體制與企業運作事實,其心可議。

3.張總裁辭世後,四位遺囑執行人為確保海運業務遂行,依循集團旗下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章程規定,指定張國華先生擔任新任Permanent President及Permanent Director,此業經巴拿馬當地主管機關依相關文件完成公司登記程序。張國華先生為巴拿馬長榮國際現行有效之合法代表人,依法規及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包括公平配發股利給全體股東,其中張國煒先生亦以股東身分完整受領股利,分毫不差,建請張國煒先生切勿得寸進尺、為一己私利妄圖影響長榮集團之穩定經營以及轄下上市公司股價,而應盡早止息訟爭,始為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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