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的最後提醒
環境部22日正式掛牌成立,各界最關心的就是何時開徵碳費,以及與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銜接的問題。事實上,歐盟近周公布一批CBAM相關指引,把之前大家有疑惑的制度細節都交代清楚了。過去有些國人期待能以碳權抵換來降低碳關稅負擔,現在歐盟很清楚的關閉此管道。也就是說國人不應再心存幻想,應儘速調整正確的因應策略。因為從今年10月1日開始,CBAM就要求逐季進行申報,並且在2024年1月底以前完成第一批的資料申報。
雖然申報的工作是由歐盟的進口商負責,但進口商絕對會要求出口商提供相關碳排資料。因為出口商若未提供其產品的碳排數據,或是進口商未完成相關申報,則歐盟就把這批貨當作碳排最差的貨品處理,並要求繳交最高額的「碳關稅」。今年開始的過渡期,這些數據還無須經過查證,但從2026年起就必須經過獨立第三方的查證。至於那些溫室氣體必須要納入計算,各種產品的要求不太一致。例如對國內影響最大的鋼鐵相關產品,只要求計算二氧化碳。鋁製品還要將全氟碳化物納入計算,肥料還要將氧化亞氮納入計算。
歐盟實施CBAM的目的,就是要讓進口的產品,與歐盟本地產品負擔相同的排碳成本,以避免歐盟的產業外移造成「碳洩漏」。做法上就是將歐盟排放交易延伸到進口產品。例如歐盟排放交易現在以同業間排放最佳的前10%,當作標竿值來核配排放額度給業者。國內業者的排放若超過其核配量,就必須到交易市場中購買不足的排放許可。同理外國進口產品的碳排若優於這些標竿值,那麼將不用繳交碳關稅。若劣於標竿值,則必須依碳排的差距與進口量之積購買排放交易憑證。而排放交易憑證的價格,就是歐盟排放交易市場當周的平均價格。
歐盟碳關稅的課徵基礎,是以產品的真實排放為依據,並讓歐盟本土產品與進口產品負擔相同的碳定價。因此歐盟特別強調,進口產品若在其母國有繳交碳稅或碳費,則可抵減碳關稅。例如歐盟排放交易市場的碳價格若為90歐元,某國開徵的碳稅(或是排放許可的拍賣價格)為每噸20歐元,那麼就只需繳交這兩者的差額70歐元。但某些國家對某些產業的碳稅有優惠,那麼這些在本國享有優惠碳稅率的業者,在歐盟碳關稅可抵減的就會減少。當然初期因為歐盟還有一些免費核配給業者,進口產品也能適用而扣減,但未來歐盟很快將取消免費核配。
此外,歐盟特別強調,是以業者使用碳權抵換前的原始排放量,來當作課徵碳關稅的依據。也就是說生產的廠商若有購買碳權進行抵換,那並不能用以減少產品的真實排放,也不能抵減碳關稅,只能用於自願性的碳中和或是淨零宣告。事實上,這項規定也很容易理解,因為歐盟排放交易市場的碳價格每噸約90歐元,自願性市場每噸價格在十元以下者比比皆是。若開放此巧門,那整個CBAM制度將收不到排放交易憑證而崩潰。這也符合今年6月底公布的IFRS S2準則,企業揭露碳排時,應明確交代其原始碳排數據。若有進行碳權抵換,則不能模糊其原始真實排放。
我國今年初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提到引進國外之減量額度(碳權),若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在一定比例以內可扣抵碳費。但國外碳權又可分為「民間自願性碳權」跟「法定或京都機制碳權」兩種,台灣並未明確規定係指哪一種。但目前國際上讓民間自願性碳權可以抵碳稅的國家並不多,只有南非與哥倫比亞有此規定。新加坡則是規定未來每噸碳稅稅率調高到25元之後(目前為5元),才可使用自願性碳權抵減企業5%的排放量。事實上,當碳權價格高於碳費費率時,根本沒有人會用碳權來抵碳費。相反的若是碳費費率高於碳權價格,那麼業者就會去買碳權來抵碳稅,結果就是政府收不到碳費。原先期待碳費專款專用,用於推廣低碳技術等期望將落空。
現在國際上自願性碳權市場供給遠大於需求,且核發碳權的過程也不夠嚴謹,以至於屢屢被質疑為漂綠的工具,價格也長期低落。因此今後環境部核發碳權(減量額度)時,也應像中央行發行貨幣時一樣謹慎,嚴格落實外加性的檢驗,否則就難擺脫碳權通貨膨脹的夢魘。至於之前先期專案所核發大量的減量額度,未來使用上也應有所限制,或縮小其可抵換的比例,以降低對碳權市場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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