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斷頭賠售千萬 「少作這步驟」再罰1500元

【文/記者朱語蕎】

▲個人交易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不論賠售或獲利,都須主動申報房地合一稅,(資料照)

房地合一稅實施後,民眾售屋不論獲利或虧損,都須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都須申報房地合一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為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即便虧損、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未依限完成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應處以罰鍰。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21年間以總價6千萬元買入房地,2023年8月間以總價5千萬元出售房地,並於同年10月3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認為該筆交易是虧損,就沒有在同年11月2日前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因為甲君未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查獲後,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甲君因第1次裁罰案件,處行為罰1500元。

國稅局呼籲,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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