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股東會前的烏賊戰?

市場派v公司派、改革派PK公司派,經營權之爭儼然成為2023年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大戲。某上市公司股東近日透過平面、社群媒體,甚至由律師出面指摘,某金控公司之證券子公司於市場購買該上市公司股票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下稱金控法)第36條,違反產金分離云云。相關論述對於金控法恐有誤解,並可能影響第三人之投資判斷,應予釐清。

法律對金控公司轉投資主要規定於金控法第36條及第37條。第36條規定金控公司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第37條則規定金控公司轉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

按金控法第36條立法說明,金融控股公司為「純粹控股公司」,其業務以投資及被投資事業管理為限,本身不得從事金融業務或其他商業,其子公司經營及運作仍依各相關業別法及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因此,金控法第36條第4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業未經核准,除金融事業依各業法之規定辦理外,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準此,前述無故惹塵埃之金控公司之證券子公司於投資時自應依循「各業法之規定辦理」,亦即應遵守證交法及其子法,而非金控法。換言之,金控法只規定金控公司轉投資證券、銀行等業,至於證券、銀行等子公司之投資或相關業務運作,並非該條所管,而應適用證交法、銀行法等規定。再者,本條並非針對金控公司轉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故本條與產金分離無關。

至於,金控公司轉投資非金融事業(下稱其他事業)規定於金控法第37條,亦即落實產金分離原則。條文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代表人,不得擔任該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指派人員獲聘為該事業經理人。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一項)。金控投資前述非金融事業須先經核准;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金控公司淨值百分之十五(第三項)。對投資其他事業之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第四項)。換言之,產金分離的標準,一是金融機構董總或職權相當之人不能兼任非金融機構董總等;二是金控公司投資其他事業時,有投資總額及持股比例之限制。至於金控公司子公司之轉投資其他事業,由於子公司並非金控公司本身,亦非金控法第37條適用。

廣告

申言之,上述案例的金控公司之證券子公司,依證交法第15條規定,得經營自營業務,亦即以證券子公司自己之名義,並以自有資金投資並自負盈虧。金管會2020年規定,證券自營商得購買之投資標的(金管證券字第1090363892 號令),並於2022年修正(金管證券字第1110381062號令),對於證券自營商購買投資標的之金額及作業程序法有明文,並應納入內部稽核項目加強查核。該證券子公司自當有完整的買賣投資決定及內部控管機制,在資本市場買入前述上市公司股票自屬符合法律規範之財務性投資,既未指派任何人兼任該上市公司總經理或高階經理人,亦未參與該公司董事會,自無違反產金分離原則。

綜上,前述在不同媒體刊登之言論顯對金控法第36條、第37條關於子公司投資、產金分離原則等有所誤會,應予辨明。以不正確的法律觀點混淆視聽,指摘金控公司、證券子公司及被投資之公司、與該等公司之股東,其真正目的有司者豈可不察,股市投資人更當審慎明辨。

更多工商時報報導
12檔補漲股 外資買不停
太陽光電、離岸風電 雙延宕 連2年未達標 明年挑戰更大
16檔泛綠能概念股 潛力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