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金融》比特幣「挖礦」慘了! 陸最高法院認定違反公序良俗

【時報-台北電】大陸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布《關於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及配套典型案例。一起比特幣「挖礦」服務契約,入選最高院典型案例,案涉行為最終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

澎湃新聞報導,最高法院最終適用大陸《民法典》「綠色原則」,將能源消耗巨大且已被國家列入淘汰類產業的比特幣「挖礦」行為所涉契約,認定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契約。

學者點評指出,此案開闢了適用大陸《民法典》第九條綠色原則的裁判性規則新路徑,並構築了通過否定商事契約效力,限制當事人從事有害綠色發展民事法律行為的裁判新思路。

前述典型案例顯示,2020年5月,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與案外人上海某甲公司簽訂《伺服器設備採購協定》約定,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購買上海某甲公司採購的型號為M20S的伺服器(即比特幣「挖礦機」),貨款未付清之前,伺服器仍然由上海某甲公司所有。雙方協商將伺服器託管在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營運的雲計算中心。

2020年6月1日,上海某甲公司與上海某實業公司簽訂《專案合作契約》約定,由上海某實業公司代表上海某甲公司和協力廠商封緘技術服務協定直接結算,支付電費、服務費並接收比特幣。2020年6月5日,上海某實業公司與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簽訂《雲電腦房專用運算設備服務協定》約定,上海某實業公司委託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對案涉伺服器提供機房技術服務,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應保證供電並確保設備正常持續營運。因案涉服務期間機房多次斷電,上海某實業公司以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違約為由,訴請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賠償比特幣收益損失530餘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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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比特幣「挖礦」行為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2021年9月3日,大陸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發布《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按照相關規定禁止投資。大陸國務院《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對淘汰類項目禁止投資。比特幣「挖礦」行為電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於高品質發展、節能減排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與《民法典》第九條「綠色原則」相悖,亦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相關政策法規和監管要求,違反公序良俗,案涉委託維護比特幣「礦機」及「挖礦」的契約應屬無效。雙方當事人對契約無效均有過錯,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自承擔。判決駁回上海某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各方均未上訴。

比特幣是一種通過特定電腦程式計算出來的虛擬電子錢。比特幣「挖礦」係通過一定設備及行為獲取虛擬商品比特幣的相關投資活動。大陸最高法院在闡述案件典型意義時指出,本案融合了「礦機」買賣、合作分成和託管服務等多重契約關係。《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該條被稱為《民法典》的「綠色原則」。

「《民法典》將環境資源保護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大陸最高法院表示,本案中,大陸法院貫徹《民法典》立法精神,結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依法認定比特幣「挖礦」行為資源消耗巨大,符合《民法典》關於違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給予相關契約效力否定性評價,彰顯了法院積極穩妥推動碳達峰碳中和的鮮明態度,對引導企業增強環保意識,走綠色低碳發展道路,具有較強的示範意義。

近年來,比特幣價格暴漲刺激了通過「挖礦」原始取得該虛擬商品需求的高企,但這一活動因高能耗並嚴重汙染環境而被中國行政部門列入淘汰類行業名單,實踐中僅靠行政執法難以全面禁止。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洪豔蓉點評表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尊重行政部門對「挖礦」行為的產業認定,未止步於契約履行過程中的環境保護要求,將其上升定性為不符合《民法典》綠色原則規定而違背「公序良俗」,納入契約效力評價體系,繼而否定「挖礦」交易的有效性而使當事人各擔風險,解決爭議。由此,開闢了適用《民法典》綠色原則的裁判性規則新路徑並構築了通過否定商事契約效力,限制當事人從事有害綠色發展民事法律行為的裁判新思路。(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李文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