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經濟》陸擬修改公司法股份回購制度

【時報-台北電】大陸證監會主席劉士餘表示,對大陸公司法有關股票回購的規定,透過修法使之更為完善,有助於公司建立長效激勵機制、提升上市公司品質,特別是為當前形勢下,對於穩定資本市場預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具有必要性。

第一財經網報導,為進一步完善及充分發揮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積極作用,大陸證監會、司法部等部門,擬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昨(22)日提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由劉士餘對該修正案進行說明。

劉士餘指出,按照該修正草案,將有7種情況,允許公司進行股票回購。在修法先前,只有4種情形允許公司進行股票回購。修正案中,有3處進行修正,以補充完善允許股票回購的情形,適當簡化股票回購的決策程序,同時,補充上市公司股票回購的規範要求。

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對股票回購採取「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做法,例外情形的範圍不完全相同,但總體趨勢是逐步放寬。

他說,從境外成熟市場的立法和實踐看,公司股票回購,特別是上市公司股票回購,已經成為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安排。

因此,在總結實踐經驗、借鑒國外有益做法的基礎上,對公司法有關股票回購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為促進公司建立長效激勵機制、提升上市公司品質,特別是為當前形勢下,穩定資本市場預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十分必要。

今年大陸股市持續走空,滬深兩市跌勢每下愈況。在此背景之下,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購在數量和金額,今年都超過以往。

統計顯示,截至10月16日,大陸A股共有733家上市公司公布回購計畫。其中,有508家公司已實施回購,年成長89.55%。此外,今年以來,已實施回購金額高達294.59億元人民幣,年增459%。(新聞來源:工商時報─吳瑞達/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