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外國企業 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的適用要件,經財政部核准後,但繳稅方式依外國營利事業於境內有無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而不同。

若有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負責繳稅;若無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由營業代理人負責扣繳,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者,可報經稽徵機關核准由給付人負責扣繳;若無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

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6日表示,有四大類外國營利事業,不論在我國境內是否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申報,包括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四類。

上述四類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外國營利事業),如果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可依所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

其中,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便利外國營利事業申報,財政部於網站建置「所得稅法第25條」專區,提供審查原則、申請書表、相關法條及解釋令等資訊下載,外國營利事業或其代理人於申請前可至該專區瀏覽申請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審查注意事項等。

此外,財政部表示,外國營利事業或其代理人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透過網路上傳應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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