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總座稱與台灣之星合約持續存在,超頻問題依法應可不受1/3限制

【財訊快報/記者劉居全報導】針對台灣大哥大(3045)與台灣之星、遠傳(4904)與亞太電(3682)的合併案持續在NCC審議階段,主要在於頻譜是否繳回問題,台灣大哥大總經理林之晨今(13)日表示,目前和台灣之星合約持續存在,只是合併時間拖久了,許多客觀條件就會不一樣。林之晨也再度強調,超頻問題,可依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立法條文,也就是「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合計頻寬不受1/3限制。 林之晨表示,台灣大是上市公司,NCC對於合併案做出決定後,最終決定還是要走到董事會,才會做出最終決定,同時也要保護股東利益,由於台灣大有五位獨董、佔多數,將成為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