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導體》與燈興一審判決,金麗科勝訴

【時報-台北電】金麗科 (3228) 表示,金麗科與燈興於107年7月簽署「泛用型區塊鏈SOC產品開發合約書」,惟燈興未能履約付款,金麗科先於107年10月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後因燈興提起異議而視為起訴,依原合約約定由新竹地方法院進行本案審理,金麗科請求燈興支付合約終止前應收帳款及相關損害賠償,共計新台幣3340萬4762元。

本案經新竹地方法院於108年4月26日作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燈興應給付金麗科3340萬4762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燈興負擔96%,餘由金麗科負擔。

本案判決對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不利影響。本案可上訴,尚未確定,已委任律師辦理。(編輯整理:莊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