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辣椒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日 期:2024年03月13日

公司名稱:辣椒 (4946)

主 旨:辣椒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發言人:蕭雅馨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

特定人為限。

(2)應募人之選擇目的:以對公司未來營運有相當程度了解,對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

或間接助益者之內部人或關係人為優先考量。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已洽

定之特定人之名單與本公司之關係說明如下:

應募人/與本公司之關係

鄧潤澤/本公司董事長

蕭雅馨/本公司經理人

梁國雄/本公司經理人

杜浩源/本公司經理人

洪麗惠/本公司經理人

王忠浩/本公司經理人

王勁智/本公司關係人之經理人

吳維鈞/本公司關係人之研發處副理

姜志達/本公司董事

周志恆/本公司關係人之董事

蘇信旭/本公司關係人之監察人

李亦華/本公司董事長之二親等

陳令軒/無(註)

陳偉成/無(註)

胡嘉玲/無(註)

(註)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款之自然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預計私募普通股總額不超過3,5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預計私募普通股總額不超過3,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

(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票面金額新台幣10元,為訂定

私募價格之依據,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發行時之市場狀況,

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及規定訂定之。

(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價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之規定,並考量公司未來發展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

限制,且三年內不得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

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4)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分次辦理私募募集之資金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或其他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以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提升公司營運成效及整理競爭力,對股東權益有正面之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實際資金市場狀況掌握不易,為確保增資之可行性、籌

資之時效性及便利性,擬以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措資金,以達到挹注所需資金之目的。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擬請本次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11.參考價格:

本次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

(1)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以不低於本次股東常會決議之成數之範圍內,擬請本次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

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

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後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

轉讓對象外,餘不得自由轉讓。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

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申請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成數外,包括實際定價日、發行股數、發行條

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達成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或其他未盡事宜,

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於不違反本議案說明之原則及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

整、訂定及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

環境而須變更時,亦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