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補充說明112/7/4台北地檢署對泰偉董事長,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案一審判決情形

日 期:2024年04月09日

公司名稱:泰偉 (3064)

主 旨:補充說明112/7/4台北地檢署對泰偉董事長,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案一審判決情形

發言人:林佑翔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董事長楊南平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3/04/0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88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楊南平

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參拾伍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6.處理過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判決,本公司董事長於民國113年

4月9日收到判決書,本公司依規定上傳公告說明。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任何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