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補充說明中福接獲法院民事起訴狀
日 期:2022年03月07日
公司名稱:中福 (1435)
主 旨:補充說明中福接獲法院民事起訴狀
發言人:廖桂珍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徐立宁美
被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訴字第875號
4.事實發生日:110/04/0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110年4月8日收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立宁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本公司
第十九屆第14次董事會處分轉投資「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部分股權案決議不
存在等。
2.補充說明:
(1)本公司係於110年3月17日先收到由股東徐立宁美委任高榮志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之
民事起訴狀(與其後於110年4月8日本公司收到起訴狀,「訴之聲明」同係請求確
認本公司第十九屆第14次董事會處分轉投資「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部分
股權案決議不存在等)。同時股東徐立宁美亦委任高榮志律師擔任代理人提出定暫
時狀態處分聲請狀(即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案,簡稱假處分案,聲明略為:於確認
相對人民國109年12月11日董事會關於出售子公司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決
議不存在或無效之訴尚未確定前,相對人應返還該出售案之價金,同時取回已交付
子公司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並且暫時不得再為出售子公司福興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股權之決議。)。相對人即本公司甫就假處分案提出答辯、法院尚未裁決
,就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之本案訴訟,法院尚未要求本公司答辯,本公司即於110
年3月31日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高榮志律師出具二件撤回狀,將董事
會決議不存在等本案訴訟與假處分聲請案均撤回。其後股東徐立宁美委任之高榮志
律師則經股東提名,並於本公司110年股東常會(因疫情而延期至110年8月3日召開
)當選為獨立董事,且已就任獨立董事執行職務中。
(2)詎料本公司除於110年4月8日收到法院前揭通知股東徐立宁美提起董事會決議不存
在等訴訟(110年度訴字第875號)外,本公司再於110年5月21日收到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民事庭通知應於十五日內就二件假處分聲請案(同係由股東徐立宁美聲請者)
提出答辯:其一為命本公司禁止股東行使股東權案(110年度全字第67號)、另一
件為禁止當時之全體董事與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案(110年度全字第68號);二件假
處分聲請案經本公司委任律師答辯,該二案於110年7月20日與21日,均遭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駁回股東徐立宁美之聲請在案,併此敘明。
6.處理過程:
已委請律師辦理本件110年度訴字第875號訴訟之答辯,該案尚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庭審理中。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維持正常,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已委請律師處理本件訴訟,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股東徐立宁美委任高榮志律師首先提出之假處分聲請狀與本案訴訟起訴狀,充斥對本公
司與時任經營團隊董事與獨立董事之恣意抨擊等,除與事實不符外(其後之二件假處分
聲請案與本件訴訟之書狀,亦多有不實攻訐與汙衊之詞等),僅自前述第一件假處分聲
請案之聲明亦可知聲請人(即股東徐立宁美)顯係藉由司法保全程序以妨害相對人公司
(即本公司)之正常營運、抹黑經營團隊戮力謀求提昇本公司可有較充沛之資金以求公
司業務轉型之經營策略,渠等股東係企圖爭奪本公司經營權;而本公司股東常會全面改
選董事與獨立董事在即,因該等操弄假處分聲請案與本案訴訟案,為市場派股東爭奪經
營權常見之手法,當時本公司認不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該等案件(因前此曾有上市
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與股東會改選相關經營權之爭事件而受罰之案例),乃於
111年3月4日方公告本件現仍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案件,相關前因後果補充敘明
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