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華鎂鑫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日 期:2022年02月15日

公司名稱:華鎂鑫 (8087)

主 旨:華鎂鑫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發言人:楊慶堂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2/15

2.預計發行價格: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不超過普通股1,500,000股為限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經本公司認定未曾

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員工行 為守則、信託契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誠信經營守則

工作規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守則或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 情事,並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

、績效評核指標與公司營運目標,於各年度既得日之既得比例分別如下:

a.屆滿二年:50%

b.屆滿三年:50%

(2).個人績效指標: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考核評等須達優(含)以上。

(3).公司既得期間之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若股東權益

報酬率及營業利益率均為正數。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既得日不在職,違反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

列情事等重大過失,未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與公司營運目標,即就其未

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2.於既得期間內,員工如有自願離職、解雇、資遣,其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無

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訂定後之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

達一定績效表現且符合下列原則者:

1.與公司未來策略發展高度相關

2.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

3.核心關鍵技術人才

4.對公司具長期承諾與特殊貢獻者等

(二)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整體貢

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等之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惟具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經薪酬委員會同意。

(三)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 以上之個人,不符發放資格。薪酬委員會成員

及不具員工身份之董事會成員,不符發放資格。

(四)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股數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

第五十六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

,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關鍵優秀人才,以達成公司中、長期目標,期能激勵員工全

力以赴達成公司營運目標,得以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更高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

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以一一一年

一月二十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新台幣30.85元擬制計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之

情況下可能費用化總金額為31,275仟元。依既得期間分別估列費用金額為新台幣

13,031仟元、13,031仟元以及5,213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本公司目前已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29,068,965股計算,依既得期間每股盈餘可能

減少金額為新台幣0.45元、0.45元以及0.18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

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

等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

不限於:股息、股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

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 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四)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公司法第165條第3 項所訂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

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

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辦理股票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

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 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

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簽約及保密:

(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需依公司承辦單位通知完成簽署「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與辦理相關信託保管程序後,方可視為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未依規定完成相關文件簽署者,視同放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員工與任何經本辦法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所有人,皆應遵

守本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定,違者視為未達既得條件;且

應遵守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被 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

內容及數量,或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之情事,對於尚未

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提報

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

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

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

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