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華景電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 期:2022年05月11日

公司名稱:華景電 (6788)

主 旨:華景電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發言人:管恩虎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5/1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950,424,849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1/05/12~111/07/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5.00~19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8.6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八案

案 由:買回公司股份並轉讓股份予員工案。

說 明: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

理。

(二)本公司擬自櫃檯買賣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轉讓股份予員工,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570,000,000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11年5月12日起至111年7月11日止。預計買回3,000,000股,

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8.64%。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股價新台幣75元至190元。惟如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

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於櫃檯買賣市場買進。

7.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0股。

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此情形。

(三)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8.64%,並且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考

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四)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規定訂定之轉讓辦法「買回股份轉讓員

工辦法」,請參閱附件八。

(五)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規定,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應檢附「董

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附件九。

(六)本案若經主管機關通知修改或調整,或有未盡事宜之處,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

理。

決 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訂定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

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以上台灣子

公司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

有之買回股份總額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認購股數,報請董事會核准之。

二、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員工之董事,其認購股數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以上台灣子公司

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

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屬前項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以上台灣子公

司員工,其認購股數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時,轉讓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 每股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 x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

數 ÷ 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後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規定限制員工在二年內不得轉讓。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1年5月11日第11屆第13次董事會全體董事出席並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

月內於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8.6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34.9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全體出席董事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榮華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

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

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