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華上生醫董事會通過追認修訂113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日 期:2024年11月08日
公司名稱:華上生醫 (7427)
主 旨:華上生醫董事會通過追認修訂113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發言人:趙月秀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3/11/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8/0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113年08月0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公告「113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審核後修訂113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七
條,並提報本次董事會決議變更通過。
(2)修訂前條文:
第七條:認股價格及認股股數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
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價格調整方式,包括:辦理現金
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及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情事,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
調整之。(計算至新台 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加發認股權憑證,致可認購之股份數額超過公司章程
所定之額度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可認購股份之數額後,始得為之。
(3)修訂後條文:
第七條:認股價格及認股股數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
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價格調整方式,包括:辦理現金
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及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情事,認股價格應依新股發
行除權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
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計
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轉讓或註銷之庫藏
股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認股價
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註4.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
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
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註5.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
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
公司興櫃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
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除權基準
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
盤價之簡單算術均數為準。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
認股價格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
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
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轉讓
或註銷之庫藏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
註1.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
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
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除權基
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
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同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
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調整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
認股價格。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