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艾笛森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日 期:2024年02月29日

公司名稱:艾笛森 (3591)

主 旨:艾笛森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發言人:許正典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2/29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新台幣20,000,000元,每股面

額新台幣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2,0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於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仍在職,且達成公司所設定財務

績效及個人績效評核指標,於各年度既得日可既得分別如下:

屆滿一年:30%

屆滿二年:30%

屆滿三年:4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本公司對於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將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其他各項情事之處理方式,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

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被授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未來貢獻潛力及其它因素等,並考量

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

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經理人或非具董事身

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2)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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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

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

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113年2月20日收盤價每股27.10元為推估市價,預估全數發行可能費用化之總費用為新

臺幣54,200仟元。如以民國113年9月開始發行,民國113年至民國116年之費用化金額分

別為新臺幣10,539仟元、26,197仟元、12,646仟元及4,818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民國113年至民國116年每股稅後盈餘影響金額分別為新臺幣0.073元、0.182元、0.088元

及0.033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可能之稀釋尚屬有限。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

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其他權利受限制情形,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員工與股

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

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意,並報主管機關申報

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

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