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興采董事會決議擬擇一或搭配方式分次或同時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包括有擔保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日 期:2023年02月24日
公司名稱:興采 (4433)
主 旨:興采董事會決議擬擇一或搭配方式分次或同時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包括有擔保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發言人:王淑芬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2/2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或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選擇特定人
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透過策略性投資人可提高本公司之獲利,故有其必要性。
此外,藉由策略性投資人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
經由產業垂直整合、水平整合或共同開發市場等方式,預計可協助公司
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之效益,惟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0,000仟股之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預計於不超過10,000仟股之普通股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
之日起視市場及洽特定人狀況,一次或分次(最多不超過2次)辦理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私募價格(包括私募公司債轉換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
參考下述參考價格,再加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
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因應策略聯盟發展或充實營運資金或海外購料或
償還銀行借款或購置機器設備或轉投資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以強化公司競爭力。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金市場狀況、籌資時效性、發行成本等因素後,
透過私募有價證券方式籌資,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故擬透過
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本次私募如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時,考量私募有價證券
之轉讓限制,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鑒於私募資金用途
係因應公司營運發展所需,並對公司經營之穩定性及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11.參考價格: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不得低於訂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
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
平均每股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2)本次私募可轉換公司債用以計算轉換價格之基準價格,應以訂價日前1、3、5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
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
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
者定之;另,本次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
轉換價格之依據。本次私募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轉換公司債理論
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惟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
之轉讓對象外,其餘受限不得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
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具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
並據以向主管機關完成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上櫃交易申請。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有關本案之私募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畫項目、
募集金額、資金用途、預計進度及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宜,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
計畫之事項,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
修正時,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得依當時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未來如遇法令
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
全權處理之。
(2)除上述之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並代表本公司
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
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所需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