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科際精密董事會決議109年度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增資基準日

日 期:2020年08月07日

公司名稱:科際精密 (4568)

主 旨:董事會決議109年度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增資基準日

發言人:陳英毅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8/07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34.14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80,000股

4.既得條件:

(一)年資:

時程:到職日滿兩年;最高既得比例15%

時程:到職日滿五年;最高既得比例25%

時程:到職日滿七年;最高既得比例10%

總計:50%

(二)公司績效目標:

(1)自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於民國113年3月底出具民國112年度

合併財務報表前,任單一年度合併營業收入達新台幣十五億八仟萬

元以上且稅後純益率達13%以上,最高既得比例20%。

(2)自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於民國116年3月底出具民國115年度

合併財務報表前,任單一年度合併營業收入達新台幣二十一億元以

上且稅後純益率達13%以上,最高既得比例3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非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

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部份,本公司將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對於自獲配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屆滿一年以上之員工,董事長得考量員工之

特殊功績與整體貢獻後給予一部份或全部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

(2)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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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本條第2項規定之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

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本條第2項所訂之留任年資。

(3)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如因受職業災害

致身體殘疾或死亡者,其當年度符合本辦法既得條件,則視為於當年度

既得期間屆滿日達成當年度之既得條件,但喪失達成下年度或下下年度

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原發行價格收買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4)轉任子公司: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核定需轉

任本公司之子公司,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權利義務均不受

轉任之影響。

(5)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如有屆滿第五條所定期限

未達成既得條件者,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原發行價格收買

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

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

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2.得核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人員將限為

(1)與公司未來發展相關之關鍵員工

(2)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

(3)核心新進員工

3.實際獲配員工及可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方式及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

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

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

資報酬委員會通過。

4.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被授與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依募發準則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

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

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

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1,876

仟元(暫以董事會召集通知寄發前一交易日民國109年4月28日普通

股收盤價每股新臺幣50.5元擬制估算)。民國109年為新台幣183仟

元,民國110年為新台幣537仟元,民國111年為新台幣337仟元,民

國112年為新台幣316仟元,民國113年為新台幣248仟元,民國114

年為新台幣123仟元,民國115年為新台幣109仟元,民國116年為新

台幣23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EPS可能

的影響:民國109年為新台幣0.006元,民國110年為新台幣0.018

元,民國111年為新台幣0.011元,民國112年為新台幣0.011元,

民國113年為新台幣0.008元,民國114年為新台幣0.004元,民

國115年為新台幣0.004元,民國116年為新台幣0.001元,對本

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於既得條件達成前,交付信託及

保管,符合既得條件之日起1個月內,將既得部分之股份自信託帳

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2.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

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3.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

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

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

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及

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4.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

現金直接交付員工。

5.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

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及保管機

構代為行使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即須交付信託保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並由本公司

授權董事長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

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

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戶觀

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相關

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3)訂定增資基準日為10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