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泰山獨立董事陳敏薰依法當然解任

日 期:2023年05月09日

公司名稱:泰山 (1218)

主 旨:泰山獨立董事陳敏薰依法當然解任

發言人:陳賢文

說 明:

1.發生變動日期:112/05/09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

或自然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陳敏薰

4.舊任者簡歷:陳敏薰,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不適用

6.新任者簡歷:不適用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依法當然解任

8.異動原因:

本公司獨立董事陳敏薰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

,獨立董事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依法當然解任。

例舉陳敏薰獨董執行職務違反獨立性之情事如下:

1.111/12/2審計委員會與董事會均同意出售全家股票案後,

竟別有用心,在龍邦大股東的壓力下!?出爾反爾改口聲稱

反對此案;其後更借題發揮反對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有益於

泰山公司發展之議案,有違獨立性。

2.112/4/20審計委員會及5/5董事會兩度配合龍邦公司指示

反對派發股利,罔顧股東權益,違反獨立性。

3.根據客觀事證可知112/4/20其與劉偉龍董事共謀捏造杜英

達獨董遭受恐嚇之不實情節並率警闖入審計委員會會場,帶

走杜英達獨董並聲稱不爽開審計委員會等,違反執行獨立董

事職務之獨立性及未盡董事之忠實義務;中斷審計委員會,

致使本將接續開議之董事會無法進行。於112/5/5召開之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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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等,製造諸多紛擾,侵害公司及股東權益至鉅。

4.112/5/5、5/6連續兩天婉若龍邦公司聘用之人員,大動作

代表龍邦公司召開記者會,不實指摘泰山公司的不是,惡意

詆毀與渠等不同意見之經營團隊與董事,嚴重失去獨立董事

之獨立性。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0/12/16~113/12/15

11.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7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2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就相關情事與事證,委請外部律師評估,經專業律師分別出具法律意見書二件,

二件法律意見書之評估結果咸認渠之所作所為,確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

定,依法為當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