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更正華宏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公司股份內容 (更正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

日 期:2019年11月20日

公司名稱:華宏 (8240)

主 旨:更正華宏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公司股份內容 (更正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

發言人:葉清彬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1/0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711,674,85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8/11/11~109/01/1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3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0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587,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6/01/16 ~ 106/03/07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587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29.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三次預計買回之數量:2,000仟股;實際買回情形:買回587仟股,未執行完畢。

第三次未執行完畢原因:為維護整體股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取分批買回策略,

故本次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108年11月8日經第五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進而提高經營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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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轉讓予員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8年11月8日董事會訂定

(目的及依據)

第一條 本公司為了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

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

依相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相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

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日起五年內,授權董

事長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股份轉讓之對象,係於員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且於員工認股基

準日仍在職之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直接或間

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員工,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

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之計算方式,係以年資、考績、職等等因素加權計算,

以一股為單位,未滿一股之零數不予計算,並呈報董事長核決。

第六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分次轉讓之股數、員工認購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限之相關作業事項,董事會得

授權董事長訂定及公佈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一、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

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二、 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若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經最

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

提出:

(一)所定轉讓價格、折價比率、計算依據及合理性。

(二)轉讓股數、目的及合理性。

(三)認股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之股數。

(四)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2.說明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對公司造成之財務負擔。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

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規定

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其他)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提報股東會,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8年11月08日第五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

股份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一點一二,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

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

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證券承銷商經評估,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20元至35元,落於規定之

買回區間價格上限及下限內,經本承銷商核算其引用之依據尚無不符,華宏所訂股份買回區

間價格應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