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懷特董事會追認修正「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日 期:2023年07月28日

公司名稱:懷特 (4108)

主 旨:懷特董事會追認修正「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發言人:黃智圓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2/07/2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2/2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2)修訂前條文如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從

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之標準認定之。認股基準

日由董事長決定之,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

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

提請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後認定之,惟經理人及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

會審議,若認股人名單非具經理人身分,應先經審計委員會討論

,再提交董事會決議之。

修訂後條文如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從

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之標準認定之。認股基準

日由董事長決定之,具體認股資格、數量應參酌員工個人表現、

績效條件等事項,並明定將依相關績效條件事項擬定分配標準或

原則,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經董事長核定後提請董事會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認定之,惟經理

人及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若認股人

名單非具經理人身分,應先經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交董事會決

議之。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