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彩富美國德州訴訟案最新進度

日 期:2024年01月25日

公司名稱:彩富 (5489)

主 旨:彩富美國德州訴訟案最新進度

發言人:林碧芳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被告 - 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陳春生董事長

原告 - Razberi Technologies, Inc. (下稱「Razberi公司」)、Thomas J. Galvin

、LiveOak Venture Partners I, L.P.、LiveOak Venture Partners 1A, L.P.、

Kenneth L. and Virginia T. Boyda, as Trustees of the Boyda Family Revocable

Trust Dated 10/12/1990、Jiri and Rosemary Modry, as Trustees of the JRAM

Trust UDT Dated 8/12/1996(以下合稱「Razberi公司及其股東」)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Supreme Court of Texas, at the City of Austin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Case No. 23-0128

4.事實發生日:113/01/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05年8月向美國仲裁協會提出仲裁,請求Razberi公司支付積欠本公司貨款,

而Razberi公司則提出違約、違反誠實信用及公平交易條款、侵害營業秘密等事由請求

本公司賠償,嗣於107年9月美國仲裁協會仲裁庭判決本公司勝訴及駁回Razberi公司提

出之反訴,另於109年1月由美國聯邦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判決駁回Razberi公司另提起之

撤銷仲裁判斷訴訟,本公司勝訴確定。

惟Razberi公司及其股東另以客戶關係與股東關係之背信為由向美國德州地方法院提告

(下稱「德州訴訟」),經美國德州達拉斯郡法院於109年6月判決本公司敗訴,本公

司及陳春生董事長應連帶給付賠償美金25,517仟元、清償前所生之利息(截至109年6

月26日已累積之利息為美金7,200仟元)及原告律師費用美金844仟元。本公司向德州

上訴法院提起上訴,後續德州上訴法院於110年4月拒絕審理本公司上訴,本公司遂向

美國德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美國德州最高法院於111年5月發回美國德州上訴法院重

審。美國德州上訴法院於112年1月再度拒絕審理本公司上訴,本公司又於112年9月再

度上訴德州最高法院,於112年12月1日經德州最高法院拒絕重審此案,本公司於今日

獲悉該法院以電子送達為判決送達方式而不會如地方法院寄送判決紙本予本公司。

6.處理過程:詳第5點說明。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Razberi公司積欠本公司貨款共計美金1,233仟元於104及105年度全數提列備抵損失。

Razberi公司及其股東以美國德州法院109年6月作出之判決於109年第4季起至111年第2

季赴美國各州申請扣押本公司其他客戶貨款共計美金6,426仟元,截至112年第3季已提

列備抵損失折合美金1,668仟元,剩餘折合美金4,758仟元將於112年第4季全數提列備

抵損失。受扣押之貨款均已逾期一年以上,本公司仍維持穩定業內獲利及充足資金。

本公司並非美國公司,如Razberi公司及其股東將來擬於台灣對本公司及陳春生董事長

執行德州訴訟之判決,必須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等之規定起訴請求我國法院判決准予執

行外國判決,屆時本公司將委請律師應訴答辯,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正與律師研議針對後續其求償行為及德州訴訟採取其他法律救濟程序。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