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富味鄉公告最高法院宣判內容

日 期:2021年04月07日

公司名稱:富味鄉 (1260)

主 旨:最高法院宣判內容

發言人:陳淑紋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蔡明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9年台上字第1395號

4.事實發生日: 110/04/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民國103年9月9日新北地檢署針對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副總林秀蓉,因公

佈資料不實,依證交法公告不實罪嫌及散布不實資料罪嫌起訴;針對本公司員工

呂美德、蔡明財,因於法定禁止期限內買賣股票,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嫌起訴。

(2)投保中心以本公司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代表投資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前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台幣

9,801,115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投

資人新台幣6,050,222元及利息。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3)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2月28日二審宣判,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

投資人約新台幣9,649,144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

財應連帶賠償投資人約新台幣5,855,024元及利息。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

訴,並於今日收到最高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該

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6.處理過程: 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對上開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對業務無

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