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力晶擬於109年4月30日掛號寄發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減資股款徵詢函

日 期:2020年04月30日

公司名稱:力晶 (5346)

主 旨:力晶擬於109年4月30日掛號寄發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減資股款徵詢函

發言人:譚仲民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9/04/30

2.發生緣由:

(1)緣本公司於109年04月10日經第九屆第十五次董事會決議擬辦理減資並以持有

之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積電公司”)股票抵充應退還之減

資股款。

(2)本公司擬依公司法第168條第2項規定,辦理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充應退還之

減資股款,本公司依經濟部97年1月29日經商字第09700511280號函釋:「...

所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須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應向全體股東進行徵詢作業。

(3)徵詢函書件暨回覆函如后: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減資股款徵詢函

受文者:貴股東

主 旨: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辦理減資並請貴股東同意以現金以外方式抵充

「應退還之減資股款」,請惠覆。

說 明:

一、緣本公司擬於民國109年6月24日股東會提案,以「現金以外財產」辦理減資

退還股款,其中針對本次減資之摘要說明如下:

(以下減資相關數據暫以董事會提案之資料為準,最終確切減資數據依股東會決議

辦理之)

(一)減資金額及比例:本公司目前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1,709,415,480元整,已發行

普通股份3,170,941,548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擬減資新台幣19,288,05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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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銷除股份1,928,805,155股,預計各股東所持有之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力晶)每仟股將減少608.275216股。

(二)以現金以外財產減資退還股款之「標的」及其「評定價值」:第(一)點所述之

減資金額新台幣19,288,051,550元,擬以本公司所持有之子公司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積電)1,928,805,155股之普通股抵充之,力積電之每股價值

為新台幣10元,係參酌致遠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股權價值評估分析

報告」而評定。

(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退還股款」:依減資暨換發基準日,力晶股東名簿記載之各

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本公司減資銷除之股份每股將以力積電普通股1股換發予股東,

計算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則按股票面額折付之畸零股款(計算至元為止)將抵繳無實體登

錄費用;若不同意「以現金以外之財產退還減資股款」:則將減資銷除之股份以每股

新台幣10元現金退還股東。

二、請貴股東同意上開以「現金以外財產」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並於民國

109年6月19日以前以郵寄(可利用隨函所附之回郵投遞,免貼郵票)或親送方式將

回覆函交付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以到達日或交付日為憑。貴股東若未在109年6月19日前寄

(送)達回覆函,本公司將視為貴股東同意以「現金以外財產」抵充「應退還之減資

股款」。

請注意:股東若於股東會後/減資暨換發基準日前變動持股,應繼受前手(出讓人)

所回覆徵詢函之效力,本公司股務代理部將於過戶異動後兩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

受讓股東(受讓人)所受讓之股數為換取力積電股票或退還現金款項,受讓人不得

變更或撤銷出讓人之意思表示。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啟

回 覆 函

股東戶號: 戶名: 股數:

本股東

同意以現金以外方式,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同意徵詢函所述,即貴公司

減資銷除之股份每股換取1股力積電普通股股票)

不同意以現金以外方式,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即請貴公司減資銷除之

股份以每股新台幣10元退還減資股款)

此 致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執

股東簽名或蓋章: (務必填寫)

身分證字號: (務必填寫)

聯絡電話: (務必填寫)

注意事項:

1.請貴股東擇一勾選同意或不同意,貴股東之勾選,一經送達不得變更或撤銷。

2.若未擇一勾選或是兩者都勾選者、股東未簽名或蓋章者,皆為不合格件,視同

同意換取力積電股票。

3.本次減資換股,以本公司減資暨換發基準日股東名冊上所載股數為依據,且貴

股東不得部分換取力積電股票。

4.股東若於股東會後/減資暨換發基準日前變動持股,應繼受前手(出讓人)所回覆

徵詢函之效力,本公司股務代理部將於過戶異動後兩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受讓

股東(受讓人)所受讓之股數是為換取力積電股票或是退還現金款項,受讓人不得

變更或撤銷出讓人之意思表示。

5.貴股東對於本次以現金以外方式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乙案之具體內容若有

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部,專線:(02)2703-2277,或進群益金融網

(https://www.capital.com.tw)查詢相關說明。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