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全存保企業向瑞利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案 收到最高法院裁定主文通知

日 期:2020年11月03日

公司名稱:瑞利 (1512)

主 旨: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向瑞利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案,收到最高法院裁定主文通知

發言人:林維輝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台上字第2581號

4.事實發生日:109/11/0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與本公司比鄰之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於92/12/05日發生火災,

該公司之廠房付之一炬,該公司認為係承攬本公司廠房興建之

廠商國寶企業社施工不慎引起火災,除向高雄地檢署對本公司

負責人呂瑞晃提起公共危險之告訴外,並向高雄地方法院請求

本公司與國寶企業社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億560萬3230元。

6.處理過程: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全存保企業有限

公司得請求本公司與國寶企業社連帶給付之金額合計為

8,151,829元,其餘請求則屬無據。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捌佰壹拾伍萬壹仟捌佰貳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

連帶負擔五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經本公司委請律師研擬

依法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

嗣本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裁定主文為:兩造上訴均駁回,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依最高法院裁定主文結果之相關費用於

109年第三季度財報認列,對本公司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因尚未收到判決書,無法得知判決

理由,待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律師商議並依法辦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